四、 交易過程:
(一)交易前之技術支援與工程案分配辦法:
1.加盟商於接洽業主有關本工程之需求時,若須本公司技術支援者,得向本公司尋求支援,若個案較為複雜者,則本公司得酌收技術服務費,惟須於事前告加盟商,加盟商亦得將該費用作適度之轉嫁於業主。
2.若業主直接洽詢本公司之個案,本公司得以輪流分配方式通知加盟商,若加盟商不擬接該案,得於3日內通知本公司,本公司得由輪流之下一家加盟商接手。
(二)交涉過程、簽約及與本公司之約定權責:
1.對於個案,加盟商與業主交涉之施工範圍及價格協商過程,本公司一概不予介入,惟對技術性之問題,於合約簽訂前,若本公司認為有不妥之處,得要求修正內容,若因此而造成之價格變動,仍由合約雙方協調之。
2.為保障業主與加盟商之權益,在本制度下之工程交易,須採用本公司所制定之定型化「制式工程契約」(下稱「制式契約」),並以本公司為連名保固廠商,該制式合約之交易內容,雖可依個案增減條款,惟其基本精神應予保持。
3.前揭「連名保固」者,非指民法或司法實務上所稱「連帶責任」(含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)之意,而係指為維護達到保障業主,使其工程能順利完成及於一定期間內之品質保障者之謂。其權利與義務均依本辦法之約定權責為之,業主不得以民法之「連帶責任」抗辯於本公司。
4.個案工程一但採用「制式契約」,且經本公司同意成為連名保固廠商時,本公司得主動針對該個案,向「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富邦產物)投保營造綜合險,並附加擴大防水保固年限5年(含施工期間)之保險,其最高理賠金額以該工程合約總價之40%為限。
5.加盟商應明確告知業主,依據本制度之精神,若有漏水事故發生時,加盟商於保固期限內,應負起其絕對責任,在其無法履行保固責任時,方由本公司代為履行。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,始由富邦產物負責理賠或代覓業者履行保固責任。
二、 「制式契約」管理:
(一) 為確保工程品質與保障業主、加盟商與本公司之權益,由本公司制定之「制式契約」,係以業主與加盟商為工程之當事人,本公司為連名保固人。加盟商對每一個案之交易均須採用「制式契約」,否則本公司得拒絕連名保固。
(二) 「制式契約」之內容除工程名稱、內容、範圍、工法、價格或特殊條款隨個案另訂外,其因交易所產生之雙方及本公司所應負的權利與義務,均應詳細訂之。
(三) 「制式契約」之內容亦應包含本制度之管理辦法、業主之投訴辦法、投訴單與本公司及富邦保險公司之權責範圍。
(四) 「制式契約」制定之精神以誠信、公平、負責及相互保護權益為原則。
(五) 上揭「制式契約」為本公司加盟商之專屬權利,非本公司之加盟商不得採用,故該契約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轉讓之。
三、 管理辦法:
(一) 投訴辦法及獎勵:
1. 投訴辦法:
(1)投訴之事由:
a.本公司對於施工期間,僅協助業主及加盟商對施工品質作定點管理,至於「制式契約」之實質履約行為,應由契約之當事人(業主及加盟商)執行之,若有糾紛,必要時本公司得居間協調,惟不負實質之權責關係。故此階段之任何糾紛,不得成為業主投訴本公司之事由。
b.業主一但與加盟商採用「制式契約」簽定工程,並經本公司同意為連名保固人時,於保固期限內若發生漏水事故,經業主書面通知加盟商3次,而不予理會時,業主得依以下述之投訴程序投訴於本公司。
(2)投訴程序:
a. 業主得將「制式契約」內之(訴一)投訴單寄予本公司。
b. 本公司經查屬實後,將第一次函告加盟商,副本函知業主。但若經本公司查非事實,或是因業主違約在先,而衍生之結果,本公司將予函告該業主,並拒絕該業主之再投訴行為。
c. 經函告十天內(工作天),加盟商若不予理會,或未能適當處理者,業主得再將(訴二)之投訴單寄回本公司,做第二次投訴。
d. 本公司接獲第二次投訴經查屬實後,將做第二次函告加盟商,副本函知業主。
e. 經第二次函告後七天內(工作天),合格加盟商若仍不予理會,或未能適當處理者,業主得再將(訴三)之投訴單寄回本公司,做第三次投訴。本投訴一經本公司調查屬實,即予加盟商停權處分,並於本制度之網站公告該廠商「暫停連名保固」。
f. 該案由本公司接手善後之。因此而衍生之費用,依本公司與加盟商間之合約,由本公司向加盟追討,其責任與業主無關。
2. 獎勵
(1)「制式契約」內附有獎勵單,當業主認為該加盟商値得獎勵時,得寄回本公司,以茲獎勵。
(2) 本公司接到獎勵單,將上登網站表揚之。
(二) 其他規定:
1. 加盟商若有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或有實質損害本辦法之精神者,雖非現行本辦法之規定範圍,經查屬實者,本公司仍保有停權之處分,其情節嚴重而者,本公司亦得提報加盟商代表委員會,議決永久除名,並將該事實,公佈於本制度之網站上,加盟商不得異議。
2. 加盟商所屬之施工人員,得使用本公司制定之安全帽與制服。